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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7批2018年6月8日

[  发布者:萍乡市湘东区环境保护局  |  来源:  |  时间: 2018年06月21日  |     ]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51

D360000201806070027 

投诉人反映:高坑镇的萍乡市北科冶金器材有限公司废气直排,导致周边居民生病。

安源区

大气

信访件的问题基本属实。2018年6月8日、9日,安源区政府组织区环保局、区卫计委、区工信委及高坑镇政府执法人员到北科公司以明查的方式进行了实地调查,情况如下:

1、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高坑镇的萍乡市北科冶金器材有限公司废气直排”问题,经调查,该厂产生的废气主要是熔化废气、模具烘干废气和焦炭直燃废气。该公司使用2座高频熔化炉对电解铜(含铜:99.998%,砷0.00008%,锑:0.00007%,铋:0.00012%)进行加热熔化,熔化过程中有微量含尘烟气产生,基本认定为对外界环境无影响。厂房内建有体积约为11.5m³的烘干房一座,顶部设有烟气排口,烘干房未安装烟气处理设施,且在模具制造时添加了桐油,在烘干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在焊接过程中燃烧焦炭加热,焦炭燃烧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直排问题属实。

2、针对举报人反映的“直排废气导致周边居民生病”问题,调查组通过走访厂内工人和附近居民了解到,部分工人在工厂一线从事生产工作达20余年,没有人因在工厂工作而突患疾病,且工厂周边居民也未见含呼吸系统疾病在内的疾病明显增加情况。经咨询职业卫生方面的专业人士,此种情况,无法认定企业废气排放与居民生病的因果关系。

3、该公司目前使用的设备,经调查组实地勘察及查阅有关文件,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中的设备。

4、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使用的焦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属实

1、针对北科公司模具制作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任何处理直排问题,2018年6月11日,安源区环保局以北科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北科公司进行立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向北科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拟对其处以4.9万元罚款。

2、针对北科公司焦炭露天堆放问题,2018年6月11日,安源区环保局以北科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北科公司进行立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向北科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拟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

3、针对北科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进行环评验收问题,2018年6月12日,安源区环保局以北科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北科公司进行立案处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北科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拟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4、由安源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对北科公司监管缺失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52

D360000201806070033

投诉人反映:位于萍乡市上栗县鸡冠山乡豆田村,上栗县宏盛新型墙体材料厂(砖厂)下面就是水库,水库下游是饮用水饮水点,污染了水库及居民饮用水。生产时冒浓烟,污染了空气,导致村民的茶树采摘不到茶仔。

上栗县

 

2018年6月7日,上栗县政府组织县信访局、县林业局、县地质矿产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鸡冠山乡政府等部门成立调查组,以明查的方式对该厂进行核实,调查情况如下:

1.关于群众反映“(砖厂)下面就是水库,水库下游是饮用水饮水点,污染了水库及居民饮用水”的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该砖厂东面50米处确有一小二型水库,主要功能是灌溉、养殖和防洪,水库面积约40亩,属当地村级集体资产,由私人承包用于渔业养殖,目前约有5万斤鱼,主要投放饲料和酒糟饲养。根据现场观察,砖厂无生产废水产生,有少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排。调查组专程走访承包人,询问该砖厂是否存在污水污染水库水质的情况,承包人反应没有感觉到砖厂废水对水库水质有什么影响,渔业养殖正常。2018年6月7日现场调查组还对水库进行了采样分析,结果显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总氮浓度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IV类标准。

经调查组走访当地群众及村委会,该水库下游群众生活饮用水自2013年起通过农饮工程,水源地不在砖厂流域范围内,当地政府每年都对该水源地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饮用水源标准,

2.关于群众反映“生产时冒浓烟,污染了空气,导致村民的茶树采摘不到茶籽。”的问题属实。该厂在2017年7月以前采用三效除尘设施处理窑炉烟气,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存在设备运行不稳定和操作管理不到位,确有冒烟现象。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2017年8月该厂对窑炉烟气环保设施进行了提升改造,建设了一套高效窑炉烟气脱硫除尘设施,投入运行后效果良好,基本杜绝了过去窑炉有时冒浓烟的现象。

经调查,该厂周边200米范围内有油茶山树林约50亩,现场查看油茶树长势正常,根据农业部门技术人员调查分析,部分采摘不到茶籽,主要原因是由于树龄老化、长期未进行抚育所致,砖厂废气对其影响很小,不是主要因素。

(三)调查核实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调查组在检查中还发现,该砖厂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今年3月份开始实施改扩建工程(项目内容为拆除原有设备,新建一条二烧一烘的隧道窑,形成年产能为7000万块页岩煤矸石砖,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目前已完成建设项目60%的工程量。

部分属实

(一)由上栗县地矿局依法对该厂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二)上栗县林业局就该厂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已于2018年6月8日移送县森林公安局处理。

(三)针对该厂擅自改扩建的违法行为,2018年6月7日上栗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上栗县宏盛新型墙体材料厂”立即停止建设,并下达了拟处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如企业未按照要求停止建设,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由上栗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合调查组,就政府部门对上栗县宏盛新型墙体材料厂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53

D360000201806070059

投诉人反映:萍乡市上栗县鸡冠山乡鸡冠村的江西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没有合法手续,垃圾直埋地下,污染饮用水,并造成噪声和粉尘污染。

上栗县

 

2018年6月8日,上栗县人民政府组成由县信访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桐木镇人民政府、鸡冠山乡人民政府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该信访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群众反映“萍乡市上栗县鸡冠山乡鸡冠村的江西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没有合法手续”的问题不属实,该公司建有两条水泥熟料生产线,一条4800t/d生产线于2007年12月份取得省环保厅环评批复,2009年2月开工建设,2010年3月建成投产,因卫生防护距离敏感点拆迁不到位,导致该生产线未能按期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2016年12月份由上栗县政府进行备案处理。一条4500t/d生产线,2009年9月通过省环保厅审批,2013年2月开始建设,2014年7月建成投入试生产,2016年11月通过萍乡市环保局“三同时”验收。2017年11月30日萍乡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两条生产线发放了排污许可证。该企业办理了取水许可证、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证照合法水泥生产企业。

(二)关于群众反映“将生活垃圾直埋地下,污染饮用水”的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该公司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将过去设备检修改造过程中留存在厂区的工业垃圾清理收集于厂区内熟料库附近的坑洼地带,作填方处理,因这些工业垃圾中,残存了部分过去施工人员丢弃的生活垃圾,当地群众发现后,认为该厂擅自违规处置生活垃圾,担心这样处置将会对他们的饮用水取水井造成污染。当地政府得知情况后,立即于2018年5月3日组织了上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井水进行了取样分析,检测结果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对该井水造成污染。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上栗县环保局立即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栗环责改字〔2018〕3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处置生活垃圾的非法行为,并对该行为立案处罚叁万元。该公司已清运违规填埋的垃圾至本厂窑内焚烧,于2018年6月12日全部处置完毕。

(三)关于群众反映“江西省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造成噪音和粉尘污染”的问题部分属实。该厂环保设施比较完善,绝大多数情况下环保设施都能保持正常运转,噪声经多次监测均达标,粉尘污染主要还是原料堆场和厂区内运输通道还存在扬尘污染问题。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该公司4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仍有55户未搬迁。

部分属实

(一)2018年5月24日上栗县环保局已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印山台水泥厂立即停止擅自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限期在2018年6月12日前将违法违规倾倒的生产和生活垃圾清理完毕。该公司已于2018年5月27日开始进行清理,运至厂区水泥旋窑进行焚烧处理,已于6月12日全部处置完毕。

(二)2018年6月3日上栗县环保局对印山台水泥厂违法处置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立案处罚,下达了拟处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三)针对该厂原料堆场和厂区运输通道扬尘管控不到位的问题,2018年6月8日上栗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印山台水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企业在2018年6月15日之前将成品车间进行密闭,并下达了拟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四)针对卫生防护距离拆迁不到位的问题,尽管是由于百姓不愿意搬所致,但为了百姓的身心健康,上栗县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对群众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劝其尽早搬迁。

 

54

D360000201806070061

投诉人反映:问题1.萍乡市上栗县鸡冠山乡鸡冠村,距离村庄不到500米的印山台水泥厂噪音、粉尘污染,并造成村庄水源污染。问题2.萍乡市上栗县鸡冠山乡鸡冠村,城坪采石场噪音、粉尘污染。

上栗县

 

(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6月8日,上栗县人民政府组成由县信访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桐木镇人民政府、鸡冠山乡人民政府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该信访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1.关于群众反映“萍乡市上栗县鸡冠山乡鸡冠村,距离村庄不到500米的印山台水泥厂”问题属实。江西印山台水泥厂周边500米范围内没有大的村庄,只有部分散落住户。根据政策规定,目前江西印山台水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400米,目前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仍有55户住户未搬迁(这55户县政府已做搬迁计划安排,因住户故土难离、生活习惯等原因,主动要求不搬迁)。

2.关于群众反映“江西省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造成噪音和粉尘污染”的问题部分属实。该厂环保设施比较完善,并能保持正常运转,噪声经多次监测均达标,粉尘污染主要是原料堆场和厂区内运输通道扬尘污染问题。

3.关于群众反映“印山台水泥厂,造成村庄水源污染”的问题不属实。经现场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这一问题是指该公司违规处置生活垃圾,群众担心影响地下水源的问题。该公司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将过去设备检修改造过程中留存在厂区的工业垃圾清理收集于厂区内熟料库附近的坑洼地带,作填方处理,因这些工业垃圾中,残存了部分过去施工人员丢弃的生活垃圾,当地群众发现后,认为该厂擅自违规处置垃圾,担心这样处置将会对他们的饮用水取水井造成污染。鸡冠山乡政府得知情况后,立即于2018年5月3日组织了上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井水进行了取样分析,检测结果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对该井水造成污染。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上栗县环保局立即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栗环责改字〔2018〕3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处置垃圾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立案处罚叁万元。该公司已清运违规填埋的垃圾至本厂窑内焚烧,于2018年6月12日全部处置完毕。

(二)举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6月8日,上栗县政府组织县信访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地矿局、鸡冠山乡人民政府等部门成立调查组,以明查的方式对该采石场进行了核实,调查情况如下:

1.关于群众反映“上栗县鸡冠山乡城坪采石场噪声污染的问题”属实。通过调查核实,走访周边群众了解,主要是该采石场在爆破作业时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爆破时,产生较大的震动波,造成有石子飞到警戒区外的情况。另外该公司违规夜间破碎、筛分和运输,都对周边群众晚上休息造成影响。由于该采石场因爆破作业存在安全隐患,上栗县安监局已于2018年5月16日责令该场停产至今。

2.关于群众反映“上栗县鸡冠山乡城坪采石场粉尘污染的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和走访周边群众,尽管该采石场采取了一定的抑尘措施,但仍然存在物料堆场和车辆装卸运输扬尘问题。

3.调查核实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2018年6月8日检查组检查发现该采石场目前还没有建设车辆清洗平台。

该采石场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完善截排水沟及蓄水池、浆砌石挡土墙建设,未做好水土流失监测工作,部分草皮护坡、绿化工程建设未完成。

该采石场擅自越界开采。

部分属实

(一)江西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

1.针对卫生防护距离拆迁不到位的问题,尽管是百姓认可该水泥厂整治效果且出具承诺不愿搬迁,但为了百姓的身心健康,上栗县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对群众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劝其尽早搬迁。

2.针对该厂原料堆场和厂区运输通道扬尘管控不到位的问题,2018年6月8日上栗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印山台水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企业在2018年6月15日之前将成品车间进行密闭,并下达了拟处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3.2018年6月3日上栗县环保局对印山台水泥厂违法处置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立案处罚,下达了拟处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4.2018年5月24日上栗县环保局已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印山台水泥厂立即停止擅自倾倒垃圾的行为,限期在2018年6月12日前将违法违规倾倒的生产和生活垃圾清理完毕。该公司已于2018年5月27日开始进行清理,运至厂区水泥旋窑进行焚烧处理,已于6月12日前全部处置完毕,上栗县政府已责成上栗环保局负责跟踪督查。

(二)上栗县鸡冠山乡城坪采石场

1.由上栗县环保局加强对该采石场日常巡查,严禁夜间作业。

2.2018年6月8日上栗县环保局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在6月24日前对产品堆场进行覆盖,皮带运输工序进行密闭,完成车辆洗清平台的建设,逾期未整改到位,将责令停产整治。并下达拟处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3.上栗县安监局已于5月16日责令上栗县鸡冠山乡城坪采石场停产整治。

4.2017年9月20日,上栗县地质矿产局对该采石场擅自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责令退回到本矿区范围内开采,10月10日已立案调查,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上栗县水务局已督促该采石场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55

D360000201806070062 

荷塘乡一石英石采矿选矿场没有合法手续,损毁森林,废渣堆放农田,污水直排农田、河流,污染水源。

莲花县

6月8日,莲花县政府成立了由县信访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和荷塘乡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采用明查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莲花县荷塘乡下益村县道旁边,石英石采矿选矿场没有合法手续”问题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建设以来虽然办理了立项、工商、环保等手续。但因该企业建设地块权属界限争议问题,一直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和国土用地手续。

(二)关于“损毁森林”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和走访当地村民,该公司建设在荷塘乡下益村一个废弃砖厂内。调查组到现场勘查,该公司建设范围未超出原废弃砖厂范围,未新占林地,亦没有砍伐林木迹象,不存在损毁森林行为。

(三)“废渣堆放农田”问题不属实。

公司在水洗环节有一定的废渣产生(每月产生量约 200吨)因废渣有利用价值(可作陶瓷厂生产原料),公司建设了专用废渣堆场(有雨棚)统一堆放,定期外售。调查组通过现场调查该公司周边农田现状以及走访周边群众,没有发现废渣堆放农田现象,所以认定“废渣堆放农田“不属实。

(四)关于“污水直排农田、河流,污染水源”问题不属实。

该公司配套建设了3座串联式废水沉淀池,因生产环节对用水质量要求不高,正常生产时废水可循环使用,不外排。为解决雨季地表径流水外排问题,公司于2016年12月又租赁了一个约5亩的水塘用作雨季地表径流雨水收集池。调查组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企业有废水直排迹象。6月8日,调查组现场在该公司鱼塘排口附近和下游灌溉水渠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鱼塘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II类标准,水渠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五)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

1、该公司物料堆场四向围挡设置不到位,不能有效的防止扬尘。

2、车间排水管网淤塞导致生产废水溢流,通过雨水沟外排。

属实

(一)由莲花县政府责成县林业局立即对企业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依法查处。

(二)由莲花县政府责成县国土局立即对企业未办理国土用地手续依法查处。

(三)针对该公司物料堆场四向围挡设置不到位,莲花县环保局6月8日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在6月15日前做好物料堆场全面封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公司罚款贰万元整。

(四)针对该公司排水管网淤塞现象,莲花县环保局于6月8日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在6月15日前清理排水管网,完善雨污分流系统,确保车间废水全部收集处理。针对部分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的违法行为,6月8日莲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公司罚款壹拾万元整。

(五)如逾期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莲花县环保局将依法对该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六)由莲花县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对该公司监管缺失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56

D360000201806070082

投诉人反映: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横溪村,军锌化工厂(生产氧化锌)生产手续做假,距最近的村户200米左右,排放黑色废气,气味难闻,导致当地儿童血铅超标。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横溪村

大气,

其他

2018年6月8日,湘东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湘东区环保局、下埠镇人民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以明查方式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该公司生产手续做假”的问题,应该是群众所反映该公司环评公众参与造假的问题,核实情况为:经查阅该公司2005年报批的《萍乡市精锌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氧化锌、3000吨一水硫酸锌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第十章公众参与章节中,公众意见描述为:“本次公众参与共发放表格50份,收回50份,公众普遍认为该工程的建设将给下埠镇的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应尽快尽早上,但也有小部分居民担心项目建设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但环评报告书中无当时公众参与的个体调查表,市区环保部门也无资料可查,为获取公众参与的个体调查表,湘东区环保局于2018年6月7日、6月8日分别到江西省环保厅、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查寻,并电函项目环评编制单位新余市工程设计研究所,可能因环评编制年数较久,档案遗失,均未查寻到当时公众参与的个体调查表。因此无法对环评公众参与调查是否造假进行核实。后经走访当地村民,部分村民回忆,当时大部分村民还是同意该项目建设,但也有少部分村民持反对意见。

(二)关于投诉“该公司距最近的村户200米左右”问题可能是反映该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滞后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核实情况为:该公司在2005年环评审批时国家政策无卫生防护距离要求,2007年《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公布实施后,在该项目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时,审批部门要求卫生防护距离达到1000米,根据项目2012年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测绘,项目10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点分布为250米-500米有4户居民,500米-1000米有19户村民。在该项目环保验收时,湘东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出具了《关于承诺对萍乡市精锌化工有限公司环评防护范围内居民予以搬迁的报告》(湘府字【2012】85号),承诺在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10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23户房屋拆迁。经现场调查,截止目前搬迁计划未实施。

(三)关于投诉“该公司排放黑色废气,气味难闻”问题。经调查,部分属实。核实情况为:该公司在2016年8月以前回转窑焙烧工序废气处理存在还不能稳定达标的问题,曾有过超标排放情况。对此湘东区环保局曾先后4次对其超标行为进行过处罚。2016年8月以后该公司对废气治理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提标改造,改造后废气基本能稳定达标排放。查阅近两年来萍乡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进行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2016年12月8日、2017年4月24日、2018年5月31日),所测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铅尘均达标排放;查阅该公司委托第三方监测的情况(自2017年3月—2018年5月期间,频率为每月一次),监测报告显示所测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铅尘也均能稳定达标排放。

(四)关于投诉“该公司导致当地儿童血铅超标”问题,核实情况为:2018年6月6日湘东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该公司周边范围约3000米内的14岁以下儿童血铅状况进行了一次血铅检测。共抽检251名儿童血样样本,检测结果显示,在251个血样样本中,只有3例血铅超标(3人中男童2名,女童1名,血铅最高值为121.46μg/L,超标0.2倍),超标率为1.2%,超标率远低于全国12.31%水平(《实用预防医学》2015年第2期刊登文献《我国儿童血铅水平现状及对策研究》中报道的全国平均12.31%值)。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该公司原料堆场未完全密闭。

(2)该公司物料转运通道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

(3)该公司原料输送皮带传送工序未封闭。

(4)该公司产品装卸工序未密闭。

部分属实

1.针对该公司存在原料堆场未完全密闭、物料转运通道未采取防尘、抑尘、物料输送皮带传送工序未密闭、产品装卸工序未密闭的环境违法行为,湘东区环保局已于2018年5月18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湘环责改字[2018]360号),责令该公司改正,5月24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2万元。6月2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有部分防尘、抑尘设施未整改到位。6月4日,湘东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

2. 根据《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行业规范条件要求,2018年9月底前由湘东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萍乡市精锌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重新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湘东区人民政府在2018年年底前根据新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制定新的搬迁计划,确保2020年年底前搬迁到位。

3.从2018年7月起,由湘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对该公司周边3000米范围内14周岁以下的儿童进行血铅检查;每半年对该公司周边土壤进行一次检测;每季度对该公司周边地下水进行一次检测,确保该公司周边环境安全。

4.湘东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对该公司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敏感点搬迁工作未实施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经调查,湘东区纪委监委对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搬迁工作落实不力的四名工作人员给予问责:给予湘东区下埠镇政府正科级干部、分管领导吴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给予下埠镇政府时任分管副镇长黎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湘东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昱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下埠镇政府时任环保办公室主任刘萍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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